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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質詢:許添財質疑欠稅案 延長年限後之追討率? 李述德難回應
2011/3/24 下午 04:42:51
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,許添財立委就財政部提報「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」內容諮詢,截止96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執行終結之地方稅及國稅款計8萬零756件,計有1,263億4,894萬餘元,如依該修正草案延長其追討年限由5年延為10年,其追討率能有多少?
財政部李述德部長表示,無法明確回答,就以往資料,稅捐稽徵單位移送強制執行案件收回率約三成,後來又改稱只有一成。許添財立委就李部長答覆內容作幾點建議:
- 政府單位針對欠稅追討有其行政成本,被追討者也相對有相關權益受約束,故本案延長期限追討並非無條件,應考量國民權益及國家利益的平衡。
- 分析欠稅逃漏稅之情況,是有能力而故意不繳,抑或想繳而無能力,分別做應適當之對策,而不是一味延長保留年限,雖表面合理,但不見得有效。
- 延長欠稅追討時間用意應在於避免因執行時間不夠,造成欠稅案件因時效到期註銷後,即不須再負責,或規避官商勾結放緃逃稅之可能性,然而延長後是否產生行政怠惰之情形更嚴重,仍應有相關作為。
- 就財政部李述德部長所答內容:每年開單案件約2,500萬件,其中欠稅案件即有3%~4%,5年內方取回一成,這樣子若再延5年又真的能收回多少呢?財稅行政部門延長合理期間應考慮其適切性及相關社會成本,以及內部的行政成本,非以保留應收款來美化財政數字之用,反而平增稅務行政成本,妨礙行政效率。
有關本案,許添財立委請財政部提交報告,研究為何已移送執行案件5年才收回一成。有關欠稅案件如因移送執行之時限不足,造成每年應收稅款未收回款項頗巨,就社會面是看不過去的,然而相關單位提案修法延長執行期間,其用意不能以美化財政數字角度考量,應以國家總體利益作考量,在執行面上也應考量相關社會成本,本案應有更詳盡之研究評估再議。